[贈品請勿下單]統一超商 7-ELEVEN商品卡 50元

・限7-ELEVEN門市使用
・免除攜帶零錢並迅速完成交
*此商品為贈品,不予販售,請勿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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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統一超商 7-ELEVEN商品卡50元

商品卡是由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商品兌換卡,採商品出售方式取得並於購買時開立統一發票,售價為卡面值之金額,卡片內有使用額度以兌換台灣地區7-ELEVEN門市內等額商品,免除攜帶零錢並迅速完成交易,商品卡不可重複加值,同時兼具蒐藏、紀念、保存、贈禮等價值。

【兌換效期】
無效期

【兌換通路】
7-ELEVEN

【使用說明】

  1. 商品卡面值之金額無使用期限,可分次使用至面額兌換完畢;該金額依法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提供15個月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屆滿,自動解除全部保證責任,敬請安心使用。
  2. 商品卡限使用於台灣地區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及查詢餘額。可支付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品/服務;非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7-ELEVEN門市(異業門市及關係企業)恕無法使用;另因法令限制,商品卡目前暫無法支付代收、代售等非開立統一超商(股)發票之消費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3款規定 ,恕於本公司門市無法使用商品卡購買菸品。因應IFRS(國際會計準則)及稅法規範,自2013/01/01起遊戲點數卡(含虛擬點數)、宅急便、電信儲值卡(非7-11品牌)、國際快遞(DHL)此四大類業務,將改為受託代銷商品(所收價款屬代收性質)及行動隨時取恕無法以商品卡支付,敬請見諒。依據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107年三月一日起本公司原開立之紙本發票調整為電子發票以符合相關政府法令規定。
  3. 商品卡於7-ELEVEN門市兌換商品時,可併卡及多張商品卡同時使用。恕無法提供多張商品卡餘額合併移轉至一張商品卡。
  4. 至門市退貨時需攜帶商品卡及交易明細(或電子發票),金額一律回存商品卡內,恕無法退現金。(註:因商品卡售出時已開立發票予購買者,兌換時為開立交易明細,若持餘額卡與商品卡一併同時消費,無法先扣餘額卡再扣商品卡,結帳時會優先扣除商品卡之剩餘金額;若商品卡餘額不足支付消費金額,這時則可再搭配餘額卡一併使用。)

*此商品為贈品,不予販售,請勿下單*

 

規格說明

統一超商 50元7-ELEVEN商品卡X1張

注意事項

  • 請勿將商品卡置於高溫、高濕的環境下,以免造成損壞。
  • 避免將商品卡與其他尖銳物品放置一起,避免卡片折到或磨損。
  • 商品卡卡片採無記名方式發行,若已拆封、使用、遺失、遭竊、詐取、滅失、遭第三人佔有,視同現金遺失;另若毀損致條碼及卡號無法辨識等情形,恕無法提供加值金額賠償、退現、掛失支付或補發,敬請妥善保管使用。
  • 本公司響應全球環保意識及減塑趨勢,本卡為紙卡製作,請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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